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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赔偿标准,法律是这样规定的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 例如,甲驾驶车辆在路口闯红灯,与正常行驶的乙车辆相撞,甲因自己的过错行为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应承担全部责任。

2. 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 比如,在一个十字路口,甲车辆未按规定让行,乙车辆超速行驶,双方的过错行为共同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此时,交通管理部门会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各自承担的责任比例,可能是甲承担主要责任,乙承担次要责任,或者双方承担同等责任。

3. 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 例如,因突发的自然灾害如地震导致道路塌陷,车辆行驶过程中陷入塌陷处发生事故,这种情况下各方均无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

二、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1. 人身损害赔偿

-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 财产损失赔偿

- 直接财产损失:包括车辆维修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施救费用等。

- 间接财产损失:如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车辆停运损失、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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