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大爷家住无锡市梁溪区,他从30多岁起就一个人生活在一间20多平方米的小屋里。2003年,78岁的曹大爷居住的小屋拆迁。因为安置房面积都比较大,曹大爷没有钱置换大房子。考虑到他的特殊情况,居委会为他支付了差价,给他安置了一处100多平方米的房屋。拿到大房子的曹大爷随后又开始为养老犯愁。他把养老的需求告诉居委会后,得到居委会支持。
双方在曹大爷弟弟妹妹的见证下,签订了一份《处理意见》,其中载明,由于历史原因,曹大爷虽有兄弟姐妹,但无法照顾曹大爷。考虑到平时居委会一直给予曹大爷“五保户”待遇,于是约定,由居委会继续按“五保户”待遇负责曹大爷日常生活、养老至寿终。在曹大爷寿终后,其动产及不动产由居委会处置。
之后的16年,曹大爷日常生活得到居委会工作人员的照料。
2019年,工作人员江某发现曹大爷身体大不如从前,就和曹大爷商量去养老院安度晚年。94岁时,曹大爷在养老院里去世,居委会花费近6万元办理丧葬事宜。曹大爷去世后,居委会在派出所见证下替他收拾遗物时,在屋内发现了11万多元现金和存有18万多元的存折。
没过多久,4个自称是曹大爷子女的人来到居委会,说要继承老人留下的现金和房产。居委会安排了DNA鉴定,结果显示,这4个人还真与曹大爷存在亲子关系。
居委会方面拿出《处理意见》,告知曹大爷生前意愿,子女们却认为,《处理意见》通篇没有遗赠、扶养等关键词语,不能认定为遗赠扶养协议,且居委会仅用“五保户”待遇让曹大爷用近200万的财产予以回报,违反公平合理原则,应为无效,全部遗产应由4个子女依法继承。为妥善处理纠纷,居委会起诉到法院。
法院认为,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处理意见》从标题和形式上看虽然未注明为“遗赠扶养协议”,但根据其实质内容来看,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明确,应认定本质上是一份遗赠扶养协议,且该协议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应为有效。
居委会在签订《处理意见》后的16年里,对独居的曹大爷日常生活进行扶助,妥善安排住处并有专人看护,为其垫付医疗费用,在其年迈时送其至养老院且支付费用,在其去世后承担了丧葬费用,以上种种都表明,居委会已经尽到了扶养的义务,保障了曹大爷的生养死葬。这种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世界的关爱,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
法律无法还原居委会对曹大爷照顾的具体情形,但曹大爷活到94岁高龄才去世本身也说明了一切。由于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因此居委会有权按照协议约定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由此,法院判决《处理意见》有效,曹大爷留下的房屋、现金、股权、存款本息归居委会所有,这就是民法典中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遗赠抚养协议,该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也就是说遗赠抚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抚养人之间为明确互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
那么签订该遗赠抚养协议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首先,遗赠抚养协议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遗赠方和抚养方 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才能成立。凡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准则的遗赠扶养协议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遵守,切实履行。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变更或解除。如果一方要变更或解除,必须取得另一方的同意。二、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的、相互附有条件的,不仅有遗赠财产的内容,而且还包括扶养的内容。它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三、遗赠抚养协议从协议成立之日起开始发生法律效力, 四、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有抵触,按遗赠抚养协议处理。也就是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高于遗嘱的效力,您听明白了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