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作者:法国思想家 查理·路易·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突出的新贡献,在于它是第一本完备的比较法学的巨著。该书自始至终地渗透着这一方法论。每一章都把世界上一些主要国家的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进行反复交错的比较研究。在那里列举大量历史的、现实的资料,并广泛地结合经济、文化、意识形态、自然状况及国际关系诸方面的背景。第二十九章是表现作者倡导的比较法学方法论的至为精彩的部分。其中的第十一节指出:“要判断这些法律中哪一些最合乎情理,就不应当逐条逐条地比较;而应要把它们作为一个整体来看,进行整体的比较。”因为,逐条比较仅有数量的意义;唯有整体的即从立法精神和法律体系上进行比较才足以揭示法律的实质,反过来才能把握各法律条文的真实意义。
《论法的精神》其内容主要涉及政治、法律、经济等方面的理论。政治理论方面,孟德斯鸠把政体分为共和、君主、专制三种,并指出了每种政体的原则,对共和政体极力褒扬的同时也无情抨击了专制政体。孟德斯鸠最大的政治理论贡献在于它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提出的“三权分立”学说,即要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组成国家。三种权力相互制约、相互协调。
《论法的精神》还提出了许多关于法律的理论,深刻批判了封建制度下残暴的刑法。《论法的精神》中还有不少的经济学理论,孟德斯鸠主张尊重私人财产权,大力发展工业和商业,减轻赋税,废除奴隶制。此外,该书中还提出了“地理说”,阐述了法律和地理环境,尤其是气候、土壤的关系。
作者简介:
查理·路易·孟德斯鸠(Montesquieu,1689—1755),法国18世纪启蒙思想家,近代西方政治与法理学思想体系的主要奠基人,孟德斯鸠1706年在波尔多专攻法律,1708年获法学学士学位并充任律师,1714年担任波尔多郡议会议员,1716年继承其伯父的波尔多议会议长的职务,后由于不满法国专制制度,辞去官职漫游欧洲。从1728年起到奥、匈、意、德、荷、英等国作学术旅行,实地考察其社会政治制度和其他情况。1731年回国后专门从事著述。孟德斯鸠是一位百科全书式的学者,在学术上取得了巨大成就,曾被选为波尔多科学院院士、法国科学院院士、英国皇家学会会员、柏林皇家科学院院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