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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手中有最新的、法律效力最高的公证遗嘱,老人的房子为何还是归了保姆?

“儿子手中有最新的、法律效力最高的公证遗嘱,老人的房子为何还是归了保姆?”

儿子手中有最新的、法律效力最高的公证遗嘱,老人的房子为何还是归了保姆?

相信不少人面对这种情况都会有这样的疑惑。

这里我就要给大家引入一个新的概念了——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从法律效力与执行顺序来看,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也就是说,遗赠扶养协议与其他形式的遗嘱同时存在时,不论设立的先后顺序,都以遗赠扶养协议为准。

请看今天的案例:

丧偶的退休的王大爷请了张阿姨到家里做保姆。为让张阿姨能安心留下来照顾自己,王大爷与张阿姨签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王大爷声明:张阿姨若能照顾自己终身,那么自己过世后房产与存款都由张阿姨继承。

此后,张阿姨也一直尽心照顾王大爷。

过了几年,王大爷可能因为心疼财产和融洽儿女之间的亲情关系,又写下多份遗嘱并进行了公证,要将名下房产留给两个儿子。因为王大爷在世,不存在处理名下财产的问题,这事情也就没有纷争。

后来,王大爷去世了,在处理后事一个月后,他的两个儿子要求张阿姨归还父亲的房产,张阿姨因为有老人出具的遗赠扶养协议自然不同意返还房产,王大爷的两个儿子便并一纸诉状诉至法院。

最终,法院判决王大爷的房子归张阿姨所有。

敲黑板,说重点,什么是遗赠扶养协议呢?其实就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

扶养主体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体组织。被扶养人可以与公民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也可以与集体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内容应明确具体写出遗赠扶养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应将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赠送给扶养人。 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遗赠内容应写明遗赠财产的名称、数量、处所,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 扶养内容应写明提供扶养具体内容、办法和期限。

在这个案例中,张阿姨手中有遗赠扶养协议,并且也履行了协议规定的义务,所以她有接受遗赠的权利,您看明白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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